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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歷史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民國 92 年 04 月 1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8 條
證券商應與委託人簽訂融資融券契約並開立信用帳戶,始得受託辦理有價
證券買賣融資融券。                                              
前項融資融券契約由證券交易所會同櫃檯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認售權證發行人為避險之需求,得開立信用帳戶,從事融券賣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