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第 22、23、45、46、53、54、57~60、64 、76、79、8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實施。
開立信用帳戶之委託人連續三年以上無融資融券交易紀錄者,證券商應即 註銷其信用帳戶並通知委託人。 委託人開立信用帳戶後,如需終止其帳戶,應填具「終止信用帳戶申請書 」,證券商經查明其融資融券債務均已結清時,應即辦理銷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