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5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歷史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民國 92 年 12 月 08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1 條
委託人申請以現款現券償還融資融券者,應於當日上午十二時前交付款券
,並填具「融資現金償還申請書」或「融券現券償還申請書」向證券商提
出申請。經證券商核符後,其融券賣出價款及融券保證金應在次二營業日
前,交付委託人;融資買進證券或各種抵繳證券,委託人已開立保管劃撥
帳戶者,應在次二營業日前轉撥入帳,委託人提領現券者,應在次三營業
日前交付之。                                                    
委託人融券賣出者,除有下列情事外,不得以第三人有價證券申請現券償
還:                                                            
一  融券賣出之標的有價證券停止買賣期間。                        
二  於停止過戶日前第六個營業日之交易時間前,以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或
    參考價之漲幅百分之七委託融券買進無法成交者。                
辦理前項現券償還之第三人有價證券,係指已轉讓並向發行公司辦理過戶
登記者。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暫緩受理參加人領回證券期間,證券商對於委託人申請
現金償還融資應行交付之證券得暫緩交付。                          
委託人提領現券者,證券商應於其轉讓過戶申請書及原買進報告書加蓋「
融資現金償還」或「退還抵繳證券」戳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