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5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歷史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民國 94 年 02 月 2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1-1 條
委託人採非當面方式申請現款現券償還融資融券,仍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
辦理,其已簽具現償申請書免簽章同意書,經證券商確認並留存紀錄者,
委託人得免辦理現償申請書之簽章。
證券商於委託人親自電話申請現款現券償還融資融券時,應同步錄音,電
話錄音紀錄應置於營業處所,並至少保存二個月,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
消除為止。
委託人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現償申請書免簽章者,證券商應退還委託人之融
券賣出擔保價款及融券保證金,應存入與委託人委託買賣帳簿劃撥交割相
同之銀行存款帳戶;應退還委託人之融資買進證券或各種抵繳證券,應轉
撥入委託人之保管劃撥帳戶;非委託人所有之抵繳有價證券退還,應以帳
簿劃撥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