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英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核定並公告終止 上市 (櫃) 時,證券商應通知委託人於該有價證券終止上市 (櫃) 前第十 個營業日前償還或還券了結,委託人未於限期內償還或還券了結,證券商 於次一營業日起得就債務清償範圍內,適用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就委 託人信用帳戶內之餘額予以處分。但上櫃有價證券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 者或合併之存續與消滅上市 (櫃) 公司有價證券均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者不 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