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第 22、23、45、46、53、54、57~60、64
、76、79、8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歷史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民國 94 年 10 月 13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5-2 條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核定並公告終止
上市 (櫃) 時,證券商應通知委託人於該有價證券終止上市 (櫃) 前第十
個營業日前償還或還券了結,委託人未於限期內償還或還券了結,證券商
於次一營業日起得就債務清償範圍內,適用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就委
託人信用帳戶內之餘額予以處分。但上櫃有價證券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
者或合併之存續與消滅上市 (櫃) 公司有價證券均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者不
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