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5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歷史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民國 97 年 09 月 03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9 條
融資融券交易成交後,證券商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按融
資買進成交價款扣除融資金額後之餘額,向委託人收取融資自備款;並按
融券賣出成交價款乘以規定成數,向委託人收取融券保證金(未滿百元部
份以百元計算)。
同一帳戶於同日融資買進與融券賣出同種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委託人如
已與證券商簽訂同意書者,得就相同數量部分,以融資償還與融券償還相
抵之餘額辦理交割,且由證券商代為填製「融資現金償還申請書」及「融
券現券償還申請書」;不適用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已簽訂前項同意書之委託人,如不欲為前項之相抵餘額交割者,須於成交
當日收盤前向證券商書面說明。
第一項沖抵部分不計算融資融券應收付之利息,融券仍計收融券手續費。
委託人第一項沖抵部分之交易仍應分別列入當日其融資融券限額內計算,
不得僅按沖抵後之淨額予以列計並於當日循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