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英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第 22、23、45、46、53、54、57~60、64 、76、79、8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實施。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額度、期限、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 成數,應依主管機關所訂規定行之。 證券商應於前項主管機關所定每筆融資融券期限屆滿前十個營業日以書面 通知委託人。但證券商依「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接受委託人申請展延每 筆融資融券期限作業要點」經委託人簽訂概括展延每筆融資融券期限申請 文件且同意委託人展延期限者,得不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