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5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歷史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民國 99 年 03 月 3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6 條
委託人得以無記名政府債券及得為融資融券之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抵繳融
券保證金;或以無記名政府債券、非屬變更交易方法之上市有價證券及得
為融資融券之上櫃有價證券抵繳其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應補繳之差額。
前項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不足一交易單位。
二、依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三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
    定,辦理盈餘轉增資,或公司員工以其紅利轉作所服務產業之增資,
    或創業投資事業以未分配盈餘增資,其股東或出資人因而取得之發行
    記名股票,未經轉讓報稅者。
證券商接受委託人以有價證券抵繳者,應於後附之轉讓過戶申請書加蓋背
書章;如所持有價證券非委託人所有者,應另檢附原所有人之戶籍資料、
來源證明及同意書。
前項抵繳有價證券,其無償配股股票股利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該權值
新股應適用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之規定且前項同意書應註
明放棄緩課所得稅事宜。
第 26-1 條
委託人採非當面方式申請以其本人在該證券商開設之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內
有價證券抵繳融券保證金或其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應補繳之差額者,仍須依
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並須簽具非當面辦理有價證券抵繳同意書,經證券
商確認並留存紀錄。
證券商對前項得採非當面方式辦理之委託人電話申請以其有價證券抵繳融
券保證金或其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應補繳之差額時,應確認本人身分並同步
錄音,電話錄音紀錄應置於營業處所,並至少保存二個月,有爭議者應保
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第 31-1 條
委託人採非當面方式申請現款現券償還融資融券,仍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
辦理,其已簽具現償申請書免簽章同意書,經證券商確認並留存紀錄者,
委託人得免辦理現償申請書之簽章。
證券商對前項得採非當面方式辦理之委託人電話申請現款現券償還融資融
券時,應確認本人身分並同步錄音,電話錄音紀錄應置於營業處所,並至
少保存二個月,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委託人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現償申請書免簽章者,證券商應退還委託人之融
券賣出擔保價款及融券保證金,應存入與委託人委託買賣帳簿劃撥交割相
同之銀行存款帳戶;應退還委託人之融資買進證券或各種抵繳證券,應轉
撥入委託人之保管劃撥帳戶;非委託人所有之抵繳有價證券退還,應以帳
簿劃撥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