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英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委託人申請以現款現券償還融資融券者,應於當日上午十二時前交付款券 ,並填具「融資現金償還申請書」或「融券現券償還申請書」向證券商提 出申請。經證券商核符後,其融券賣出價款及融券保證金應在次二營業日 前,交付委託人;融資買進證券或各種抵繳證券,委託人已開立保管劃撥 帳戶者,應在次二營業日前轉撥入帳,委託人提領現券者,應在次三營業 日前交付之。 委託人融券賣出者,除有下列情事外,不得以第三人有價證券申請現券償 還: 一、融券賣出之標的有價證券停止買賣或暫停交易期間。 二、於停止過戶日前第六個營業日之交易時間開始前,以當日上市開盤競 價基準或上櫃開始交易基準價之漲幅百分之七委託融券買進無法成交 者。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暫緩受理參加人領回證券期間,證券商對於委託人申請 現金償還融資應行交付之證券得暫緩交付。 委託人提領現券者,證券商應於其轉讓過戶申請書及原買進報告書加蓋「 融資現金償還」或「退還抵繳證券」戳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