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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歷史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5-2 條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核定並公告終止
上市(櫃)時,證券商應通知委託人於該有價證券終止上市(櫃)前第十
個營業日前償還或還券了結,委託人未於限期內償還或還券了結,證券商
於次一營業日起得就債務清償範圍內,適用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就委
託人信用帳戶內之餘額予以處分。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上櫃有價證券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者。
二、上市(櫃)有價證券因公司合併終止上市(櫃),而存續公司以得為
    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作為支付消滅公司股東全部或一部之對價者
    。
三、上市(櫃)有價證券因股份轉換終止上市(櫃),而轉換後之有價證
    券仍屬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