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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歷史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民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9 條
融資融券交易成交後,證券商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按融
資買進成交價款扣除融資金額後之餘額,向委託人收取融資自備款;並按
融券賣出成交價款乘以規定成數,向委託人收取融券保證金(未滿百元部
分以百元計算)。
同一帳戶於同日融資買進與融券賣出同種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委託人如
已與證券商簽訂同意書者,得就相同數量部分,以融資償還與融券償還相
抵之餘額辦理交割,且由證券商代為填製「融資現金償還申請書」及「融
券現券償還申請書」;不適用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已簽訂前項同意書之委託人,如不欲為前項之相抵餘額交割者,須於成交
當日收盤前向證券商書面說明。
第二項沖抵部分不計算融資融券應收付之利息,融券仍計收融券手續費。
委託人第二項沖抵部分之交易應依「信用交易資券相抵交割之交易作業要
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