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歷史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5 條
得為融資融券之有價證券,自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六個營業日起,停止融
券賣出四日;已融券者,應於停止過戶第六個營業日前,還券了結。但發
行公司因下列原因停止過戶者不在此限。
一、召開臨時股東會。
二、其原因不影響行使股東權者。
前項營業日為交易日,但發行公司停止過戶開始日訂於農曆春節前最後交
易日後之第二個交割日(含)至農曆春節後第二個交易日(含)時,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當停止過戶開始日訂於農曆春節前最後交易日後之第二個交割日時,
    則最後交易日後之第一個交割日列入營業日計算。
二、當停止過戶開始日訂於農曆春節假期或農曆春節後第一個交易日時,
    則最後交易日後之二個交割日皆列入營業日計算。
三、當停止過戶開始日訂於農曆春節後第一個交易日後之例假日與第二個
    交易日時,則最後交易日後之第一個交割日列入營業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