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委託人為自然人者,申請開立信用帳戶時,應親持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 簽具信用帳戶申請書及融資融券契約書,並檢附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所 得及財產證明與交易紀錄。 委託人為法人者,應由被授權人檢具授權書、被授權人與代表人國民身分 證正本、法人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及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正本,辦 理前項開戶手續。 前項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法人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授權書正本 應予留存,影本部份應加蓋「經核確由本人或被授權人親自申請開戶且與 原本無誤」字樣戳記。 第一、二項之委託人若已開立受託買賣帳戶後,證券商得採足以確認委託 人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辦理開戶。 證券商受理開立信用帳戶,應詳實徵信確認委託人合於開戶條件,具體徵 信方法、徵信資料、徵信結果載明信用帳戶申請書,並填製開戶卡載明開 戶日期編列帳號,開戶資料應於當日傳送至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之電腦 檔案,註銷時亦同;委託人為法人者,應另函證委託人確認係屬授權開戶 。 委託人委由保管機構代為開戶或出具由保管機構代辦交割證明者,得免函 證確認係屬授權開戶。
開立信用帳戶之委託人連續三年以上無融資融券交易紀錄者,證券商應即 註銷其信用帳戶並通知委託人。 委託人開立信用帳戶後,如需終止其帳戶,應填具「終止信用帳戶申請書 」,證券商經查明其融資融券債務均已結清時,應即辦理銷戶。證券商受 理銷戶時,得採足以確認申請人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 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