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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歷史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民國 106 年 05 月 10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64 條
委託人採非當面方式申請現款現券償還融資融券,仍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其已簽具現償申請書免簽章同意書,經證券商確認並留存紀錄者,委託人
得免辦理現償申請書之簽章。
前項委託人以電話方式申請者,證券商應確認本人或被授權人身分並同步
錄音;以通信或電子化方式申請者,證券商應確認委託人意思表示及本人
或被授權人身分並留存紀錄;電話、通信之紀錄應置於營業處所,電子化
方式之紀錄應可隨時將儲存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且紀錄保存年限至
少一年,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前項被授權人應取得委託人出具載明被授權人得代理其本人辦理現償事項
之授權書。
委託人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現償申請書免簽章者,除有前條第二項情事者外
,證券商應退還委託人之融券賣出擔保價款及融券保證金,應存入與委託
人委託買賣帳簿劃撥交割相同之銀行存款帳戶;應退還委託人之融資買進
證券或各種抵繳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應轉撥入委託人之保管劃撥帳戶或
中央登錄債券帳戶;非委託人所有之抵繳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退還,應以
帳簿劃撥方式為之。
證券商接受委託人以證券商名義申購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抵繳者
,應依第五十七條第五項辦理,不適用前項應以帳簿劃撥方式退還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