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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可動用資金淨額之計算作業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Calculation of Net Available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可動用資金淨額之計算作業要點(民國 88 年 03 月 2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5 條
證券商當日輸入受託或自行買賣申報總金額,達其可動用資金淨額倍數上
限時,本公司即停止其終端機之輸入作業。若其可動用資金淨額倍數上限
為二十倍至五倍之一者,本公司得於該倍數以下酌定二個適當倍數先行預
警,並於其達預警倍數時通知之。
證券商於停止終端機之輸入作業後,仍得繼續執行查詢、更改及取銷等作
業,惟本公司不再計算其申報之總金額。
第 6 條
本公司依前條規定停止證券商終端機之輸入作業後,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並將執行情形報告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