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可動用資金淨額之計算作業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Calculation of Net Available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10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七月十七日修正第 5  條第 2  項後段及第 4  項自一百十五
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可動用資金淨額之計算作業要點(民國 93 年 03 月 0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 條
證券商可動用資金淨額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可動用資金淨額=流動資產-流動負債+交割結算基金+營業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