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可動用資金淨額之計算作業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Calculation of Net Available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可動用資金淨額之計算作業要點(民國 98 年 06 月 0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本要點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五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證券商可動用資金淨額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可動用資金淨額=流動資產-流動負債+交割結算基金+營業保證金。
第 3 條
證券商應於每月七日前,依前條計算公式及上月份月計表內容,填製「可
動用資金淨額計算表」(如附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送達本公司稽核部
憑核。
新設證券商應依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送審之資產負債表內容填製前項計算
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於簽訂「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
時送達本公司稽核部憑核。
證券商辦理現金增資時,得依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之經濟部或公司所在地登
記機關核准日之日計表內容填製第一項計算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送達
本公司稽核部憑核。
前三項計算表所載可動用資金淨額經本公司核對月計表、資產負債表或日
計表無誤後,分別於下列時間輸入本公司電腦檔案:
一  依第一項核算之淨額於每月十五日(逢休假日,則於前一營業日)收
  市後輸入並更新電腦檔案原載淨額。
二  依第二項核算之淨額於新設證券商開業前輸入。
三  依第三項核算之淨額於審核後輸入並更新電腦檔案原載淨額。
證券商每月十六日至次月十五日止之可動用資金淨額以本公司電腦檔案所
載淨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