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可動用資金淨額之計算作業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Calculation of Net Available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可動用資金淨額之計算作業要點(民國 99 年 05 月 13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 條
證券商可動用資金淨額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可動用資金淨額=流動資產-流動負債+交割結算基金+營業保證金。
前項公式於外國證券商在臺分支機構,係依其在臺分支機構按月申報之月
計表各該科目餘額計算;於期貨商兼營證券業務者,係依其按月申報之證
券部門月計表各該科目餘額計算。
第 8 條
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於金融機構兼營之證券商不適用
之。
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除同條第三項外,於期貨商兼營
證券業務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