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可動用資金淨額之計算作業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Calculation of Net Available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10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七月十七日修正第 5  條第 2  項後段及第 4  項自一百十五
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可動用資金淨額之計算作業要點(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 條
證券商可動用資金淨額依下列公式計算之:可動用資金淨額=流動資產-
流動負債+交割結算基金+營業保證金。
前項公式於外國證券商在臺分支機構,係依其在臺分支機構按月申報之月
計表各該科目餘額計算;於期貨商兼營證券業務者,係依其按月申報之證
券部門月計表各該科目餘額計算。
證券商因特殊事由如檢具國內銀行開立之保證書,於保證起始日之十個營
業日前提出申請,經本公司專案核准者,其可動用資金淨額得依下列規定
計算,不受第一、二項之限制:
一、本公司得依保證書所載不超過十個營業日(交割日)之保證期間為基
    準,自保證期間起始日前二個營業日起放寬至保證期滿前二個營業日
    止。
二、本公司得將保證書所列保證額度納入其可動用資金淨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