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民國 91 年 07 月 05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
第 4 條
|
凡使用本公司交易資訊之處所,除證券商營業處所外,不得有下列場地設
置、設備或行為:
一 證券行情電動揭示板及跑馬燈。
二 競價用終端設備。
三 辦理簽訂受託買賣契約、接受買賣有價證券之委託或辦理有價證券買
賣交割。
四 經營類似證券商業務有關之行為。
|
第 9 條
|
外國資訊公司及新聞媒體機構申請使用交易資訊,應繳驗資料如左︰
一 申請書。
二 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及營業範圍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之簽證正本。
三 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交易資訊傳輸海外使用事宜之授權書或指派
書正本。
四 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或公司執照影本。
外國資訊公司及新聞媒體機構申請間接連線使用交易資訊傳輸海外地區,
應繳驗下列資料︰
一 申請書。
二 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及營業範圍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之簽證正本。
三 間接連線取得交易資訊之證明文件正本。
|
第 16 條
|
申請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本公司申報:
一 代表人、負責人、連絡人、代理人、營業地址、連絡電話及傳真號碼
之變更。
二 機房負責人、地址、連絡電話變更。
三 公司及負責人有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等情事。
四 公司及負責人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或假扣押、假處分
之申請或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五 其他經本公司規定應申報之事項。
|
第 21 條
|
申請使用者申報自設機房轉接交易資訊時,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 機房處所所有權狀影本或租賃契約書影本或使用借貸契約書影本。
二 機房設備配置圖 (包括平面圖及正視圖) 正本。
三 指派機房連絡人員及派駐機房人員名冊正本。
四 資訊公司及電信事業尚需檢附交通部電信總局審查、檢驗合格之證明
文件影本。
申請使用者申報於電信事業機房以主機代管或機房空間租賃等方式設置機
房時,應檢具相關契約書影本。
|
第 24 條
|
申請使用者與資訊用戶簽訂資訊使用契約時,應於契約中載明用戶名稱、
身分證字號 (公司統一編號) 、聯絡地址、電話及裝設處所等資料,並審
驗下列文件資料︰
一 資訊用戶以自然人名義申請者︰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 資訊用戶以法人名義申請者︰法人資格證明文件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
本。
三 資訊用戶以證券、期貨相關事業名義申請者︰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
件影本。
申請使用者應將資訊用戶之名稱、設備種類、數量及裝設處所,須登載於
資訊設備使用明細表報經本公司備查後始得使用,且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
逕行遷移或增加裝置。
前項設備中有毋須固定裝置並可活動攜帶者,應予註明。
|
第 30 條
|
申請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通知其限期改善或補正,或併課
以新台幣貳萬元之違約金。
一 違反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
二 違反本公司之通函、公告規定或主管機關之函令者。
申請使用者因過失致傳輸交易資訊內容錯誤,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本公司得通知其限期改善或補正,於六個月內累計達六次者,得併課違
約金新台幣貳萬元整。
|
第 32 條
|
申請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通知其限期改善或補正,或併課
以新台幣伍萬元違約金。
一 違反第七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
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
二 因過失致傳輸交易資訊內容錯誤,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於一
個月內累計達三次者。
三 未依第三十條規定本公司所通知期限內改善或補正者。
四 違反本公司之通函、公告規定或主管機關之函令且情節嚴重者。
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若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並於事後對盜
用、竊取採取必要之法律追訴行為,得免課違約金。
|
第 33 條
|
申請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通知其限期改善或補正,或併課
以新台幣壹拾萬元違約金。
一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傳輸之交易資訊內容錯誤,違反第十二條第一
項之規定者。
二 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十五條之規定者。
|
第 35 條
|
申請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課以新台幣伍拾萬元違約金或終
止契約。
一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之不法行為,致傳輸之交易資訊內容錯誤,違反第
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嚴重影響證券市場交易秩序者。
二 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一年內達五次以上。
三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之規定且情節嚴重者。
四 資訊使用費、權利金及違約金經本公司通知限期繳交後,逾二個月仍
未繳交者。
五 違反證券相關法令或本公司有關規定,其情節對證券交易市場或本公
司交易資訊之管理有重大影響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