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Use Of Trading Inform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資訊作業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民國 91 年 07 月 22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8 條
資訊公司及電信事業申請使用交易資訊時應符合條件如左:
一  資格:
 (一) 須具有電信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執照。
 (二) 須具自行開發及維護軟體之能力或委託具有開發及維護軟體之能力
      者辦理。
 (三) 總公司須設置監控中心,具控制功能,並配置軟、硬體工程師。
 (四) 須維持足以營運一年之資金。
 (五) 二年以內未曾違反本辦法規定並經終止契約。
二  繳驗資料:
 (一) 申請書。
 (二) 負責人或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三) 公司登記證明書影本或財團法人登記證影本。
 (四)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五) 電信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證照 (或許可函) 影本。
 (六)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年度之財務報告。
 (七)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出具之公司及負責人綜合信用報告書。
 (八)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公司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之名
      冊。
對非以經營交易資訊為主要業務之申請使用者,申請時應符合之資格,在
避免不當造成業者之參進障礙並損及市場之自由競爭之原則下,由本公司
視實際需要,另訂之。
第 9 條
外國資訊公司及新聞媒體機構申請使用交易資訊,應繳驗資料如左︰
一  申請書。
二  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及營業範圍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之簽證正本。
三  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交易資訊傳輸海外使用事宜之授權書或指派
    書正本。
四  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或公司登記證明書影本。
外國資訊公司及新聞媒體機構申請間接連線使用交易資訊傳輸海外地區,
應繳驗下列資料︰
一  申請書。
二  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及營業範圍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之簽證正本。
三  間接連線取得交易資訊之證明文件正本。
第 11 條
有線廣播電視業者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轉接其他申請使用者傳輸之交易資
訊播放交易資訊頻道應檢具申請書並繳驗資料如左:
一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
 (一) 負責人或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二) 公司登記證明書影本或財團法人登記證影本。
 (三)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四)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許可證照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許可執照影本。
 (五) 交易資訊來源證明文件。
 二  有線播送系統
 (一)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二)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三) 有線播送系統登記證影本。
 (四) 交易資訊來源證明文件。
第 21 條
申請使用者申報自設機房轉接交易資訊時,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  機房處所所有權狀影本或租賃契約書影本或使用借貸契約書影本。
二  機房設備配置圖 (包括平面圖及正視圖) 正本。
三  指派機房連絡人員及派駐機房人員名冊正本。
申請使用者於電信事業機房以主機代管或機房空間租賃等方式設置機房時
,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報本公司備查後始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