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民國 94 年 07 月 29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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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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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資訊公司、新聞媒體機構或專業投資機構申請使用交易資訊,應繳驗
資料如左︰
一、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及營業範圍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之簽證正本。
三、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交易資訊傳輸海外使用事宜之授權書或指派
書正本。
四、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或公司登記證明書影本。
外國資訊公司、新聞媒體機構或專業投資機構申請間接連線使用交易資訊
傳輸海外地區,應繳驗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及營業範圍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之簽證正本。
三、間接連線取得交易資訊之證明文件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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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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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再將本公司交易資訊出租、出售或轉讓
他人,或以任何方式再轉接至他處。
申請使用者非以數據專線或撥接線路方式傳輸交易資訊者,其傳輸規範由
本公司另訂之。
申請使用者不得使用未與本公司簽訂「供給使用交易資訊契約」者所提供
之交易資訊。
證券商及期貨商不得將交易資訊轉接至其營業處所外。
證券商所營網站內提供之交易資訊,應以經本公司同意得以網際網路方式
傳輸交易資訊之申請使用者名義提供之。但經本公司同意者,證券商得以
自行名義提供交易資訊予其開戶之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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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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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為管理交易資訊之傳輸及使用,得派員查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申請
使用者交易資訊有關之財務、業務及其帳簿、憑證,必要時得訪查資訊設
備場所及其使用情形,申請使用者不得規避或拒絕。若因計費方式改變而
需瞭解申請使用者之營收情形時,亦得參採申請使用者之簽證會計師出具
之查核報告為憑。
申請使用者按資訊設備數量或檢索時間計算費用者,其會計帳簿有關交易
資訊費用及權利金部分應單獨登載加註說明。
申請使用者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
乙式二份予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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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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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遲延繳交費用或權利金達一個月者,本公司得課以該金額百分
之一的過怠金,並通知其限期繳交。
申請使用者漏報短報費用或權利金者,除應補繳差額外,本公司並得課以
該差額四倍以下之違約金。
申請使用者未經本公司同意,自行增加或變更傳輸交易資訊方式或範圍者
,本公司得通知其限期補正改善,並準用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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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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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課以新台幣伍拾萬元違約金或終
止契約。
一、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之不法行為,致傳輸之交易資訊內容錯誤,違反第
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嚴重影響證券市場交易秩序者。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一年內達五次以上。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之規定且情節嚴重者。
四、費用、權利金及違約金經本公司通知限期繳交後,逾二個月仍未繳交
者。
五、違反證券相關法令或本公司有關規定,其情節對證券交易市場或本公
司交易資訊之管理有重大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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