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Use Of Trading Inform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資訊作業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民國 98 年 06 月 0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8 條
資訊公司及電信事業申請使用交易資訊時應符合條件如下:
一、資格:
(一)須具有電信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執照。
(二)須具自行開發及維護軟體之能力或委託具有開發及維護軟體之能力
      者辦理。
(三)總公司須設置監控中心,具控制功能,並配置軟、硬體工程師。
(四)須維持足以營運一年之資金。
(五)二年以內未曾違反本辦法規定並經終止契約。
二、繳驗資料: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或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財團法人登記證影本。
(四)電信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證照(或許可函)影本。
(五)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年度之財務報告。
(六)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出具之公司及負責人綜合信用報告書。
(七)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公司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之名
      冊。
對非以經營交易資訊為主要業務之申請使用者,申請時應符合之資格,在
避免不當造成業者之參進障礙並損及市場之自由競爭之原則下,由本公司
視實際需要,另訂之。
第 11 條
有線廣播電視業者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轉接其他申請使用者傳輸之交易資
訊播放交易資訊頻道應檢具申請書並繳驗資料如下:
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
(一)負責人或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財團法人登記證影本。
(三)有線廣播電視事業許可證照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許可執照影本。
(四)交易資訊來源證明文件。
二、有線播送系統
(一)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二)有線播送系統登記證影本。
(三)交易資訊來源證明文件。
第 24 條
申請使用者與資訊用戶簽訂訊使用契約時,應於契約中載明用戶名稱、身
分證字號(公司統一編號)、聯絡地址、電話及裝設處所等資料,並審驗
下列文件資料︰
一、資訊用戶以自然人名義申請者︰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資訊用戶以法人名義申請者︰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三、資訊用戶以證券、期貨相關事業名義申請者︰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
    件影本。
申請使用者應將資訊用戶之名稱、設備種類、數量及裝設處所,須登載於
資訊設備使用明細表報經本公司備查後始得使用,且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
逕行遷移或增加裝置。
前項設備中有毋須固定裝置並可活動攜帶者,應予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