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Use Of Trading Inform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資訊作業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民國 99 年 08 月 1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4 條
申請使用者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再將本公司交易資訊出租、出售或轉讓
他人,或以任何方式再轉接至他處。
申請使用者非以數據專線或撥接線路方式傳輸交易資訊者,其傳輸規範由
本公司另訂之。
申請使用者不得使用未與本公司簽訂「供給使用交易資訊契約」者所提供
之交易資訊。
證券商及期貨商不得將交易資訊轉接至其營業處所外。
證券商所營網站內提供之交易資訊,應以經本公司同意得以網際網路方式
傳輸交易資訊之申請使用者名義提供之。但經本公司同意者,證券商得以
自行名義提供交易資訊予其開戶之投資人。
申請使用者提供資訊源傳輸服務僅限供資訊用戶內部使用;資訊用戶非屬
證券、金融、保險等行業機構者,需經本公司同意。
申請使用者提供資訊源傳輸服務且與合作協力廠商共同開發軟體者,需向
本公司申報,且該合作協力廠商不得改變申請使用者原傳輸格式或從事轉
接傳輸業務。
第 32 條
申請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通知其限期改善或補正,或併課
以新台幣伍萬元違約金。
一  違反第七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
    六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
二  因過失致傳輸交易資訊內容錯誤,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於一
    個月內累計達三次者。
三  未依第三十條規定本公司所通知期限內改善或補正者。
四  違反本公司之通函、公告規定或主管機關之函令且情節嚴重者。
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若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並於事後對盜
用、竊取採取必要之法律追訴行為,得免課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