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Use Of Trading Information
申請使用者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再將本公司交易資訊出租、出售或轉讓 他人,或以任何方式再轉接至他處。 申請使用者非以數據專線或撥接線路方式傳輸交易資訊者,其傳輸規範由 本公司另訂之。 申請使用者不得使用未與本公司簽訂「供給使用交易資訊契約」者所提供 之交易資訊。 證券商及期貨商不得將交易資訊轉接至其營業處所外。 證券商所營網站內提供之交易資訊,應以經本公司同意得以網際網路方式 傳輸交易資訊之申請使用者名義提供之。但經本公司同意者,證券商得以 自行名義提供交易資訊予其開戶之投資人。 申請使用者提供資訊源傳輸服務僅限供資訊用戶內部使用;資訊用戶非屬 證券、金融、保險等行業機構者,需經本公司同意。 申請使用者提供資訊源傳輸服務且與合作協力廠商共同開發軟體者,需向 本公司申報,且該合作協力廠商不得改變申請使用者原傳輸格式或從事轉 接傳輸業務。
申請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通知其限期改善或補正,或併課 以新台幣伍萬元違約金。 一 違反第七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 六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 二 因過失致傳輸交易資訊內容錯誤,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於一 個月內累計達三次者。 三 未依第三十條規定本公司所通知期限內改善或補正者。 四 違反本公司之通函、公告規定或主管機關之函令且情節嚴重者。 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若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並於事後對盜 用、竊取採取必要之法律追訴行為,得免課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