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Governing the Particulars to be Recorded in the Securities Underwriter's Assessment Report
八 股權移轉情形: (一) 列明最近三年度及申請年度內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符合主管機 關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台財證三字第○九二○○○一三○一號令 所訂範圍者) 或持股一○%以上股東之股權移轉變化情形,及其移 轉目的、價格及對象;另列明申請上市會計年度及其最近一個會計 年度已登錄為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於掛牌日起,其現任 董事、監察人及持股超過其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有未於 興櫃股票市場,而買賣申請公司發行之股票情事者,但因辦理台灣 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一條之承銷事宜或有其他正 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二) 列明最近三年度之現金股利、股票股利及紅利之分派與員工承購現 金增資股份等情形。科技事業或資訊軟體業申請股票上市者,應另 列明其參與經營決策之董事、監察人、持股五%以上股東、以專利 權或專門技術出資之股東及掌握生產技術與技術開發經理人等之資 歷 (工作經驗、教育背景及職位年資) 、持股比例、最近三年度及 申請年度內股權移轉變化情形暨該技術股東與經理人實際投入經營 之時間與情形,並評估該等人員未來若未能繼續參與經營對公司財 務業務之影響及其因應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