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Governing the Particulars to be Recorded in the Securities Underwriter's Assessment Report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6
六  財務狀況:
 (一) 列表並說明最近三年度財務比率之分析,與同類別上市公司及未上
      市同業財務比率之比較分析–應包括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經營能
      力及獲利能力。                                            
      科技事業申請股票上市者,應另列明其最近一會計年度及最近期財
      務報告之淨值,暨評估其申請上市年度及未來一年度淨值繼續達實
      收資本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可能性。                            
 (二) 列明最近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情形–應包括帳列數、申
      報數及核定數之所得差異說明。                              
 (三) 列明最近三年度背書保證、重大承諾及資金貸與他人及衍生性商品
      交易之情形,並評估其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四) 曾發行公司債或舉借長期債務者,是否均如期還本付息,其契約對
      公司目前財務、業務或其他事項之重大限制條款;並說明最近三年
      度有無財務週轉困難情事。                                  
 (五) 說明申請上市會計年度及其最近三年度之最近一次現金增資或發行
      公司債計畫及前各次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尚未完成者之執行
      情形。                                                    
 (六) 列明擴廠計畫及資金來源、工作進度、預計效益,並評估其可行性
      。                                                        
 (七) 轉投資事業:                                              
      1 列明轉投資事業概況並評估重要轉投資事業 (持股比例達二○%
        以上或帳面金額或原始投資金額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 最近年
        之營運及獲利情形、最近三年度認列投資損益金額、股利分配情
        形 (海外轉投資事業一併列明獲利匯回金額) ,若有利用發行人
        資源及技術之情形,其給付對價或技術報酬金之合理性,若截至
        最近一季,轉投資事業發生營運或財務週轉困難情事,並應評估
        其對發行人之影響。                                      
      2 發行人已赴或擬赴大陸地區從事間接投資者,應敘明其投資情況
        與最近三年度認列投資損益金額、獲利匯回金額,並評估其對發
        行人財務狀況之影響。                                    
      3 該發行公司申請上市日前尚未完成之投資案,其預估總投資金額
        佔最近一年度實收資本額二○%以上,或逾新台幣五億元者,應
        就下列事項詳加評估說明:                                
      (1) 該項投資之目的、投資始點及預計完成日。                
      (2) 投資之資金來源。若係舉債,應評估其對公司未來營運之影響
          ;若係自有資金,應設算其所損失之利息收入或再投資報酬。
      (3) 投資之效益。包括投資完成後,預估市場供需情況、每年之投
          資報酬率及預估之成本回收期限。                        
      (4) 被投資事業或項目之目前營業與財務狀況。                
      (5) 業務或技術專家對該項投資之評估意見。                  
 (八) 列明最近三年度及截至承銷商評估報告出具日止與關係人間之重大
      財產交易、資金融通及背書保證情形,或其他交易事項,並評估其
      有無異常。                                                
 (九) 說明該公司自公開發行後最近連續五年財務報告皆由相同會計師查
      核簽證之原因,並評估目前簽證會計師之獨立性暨其是否依照「一
      般公認審計準則」及「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辦理。    
 (十) 1 評估匯率變動對公司營收及獲利之影響。                  
        2 說明最近三年度匯兌損益情形及公司因應匯率變動之具體措施
          。                                                    
 (十一) 公營事業申請股票上市時,其檢送之財務報告有未經會計師簽證
        者,應洽會計師就如適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與審計機關審定數之
        差異,及其對財務報告之影響表示意見。                    
 (十二) 金融事業申請股票上市,應列明其備抵提列情形,並評估其是否
        足額。                                                  
 (十三) 列明未來股利發放政策是否依主管機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四) 公司於申請上市會計年度及其前一會計年度曾辦理現金增資或發
        行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特別股、附認股權公司債、轉換公司
        債 (含募集發行及私募) 者,應列明該等案件之發行價格、認購
        價格、轉換價格、其他發行條件及認購對象,並評估其合理性;
        暨上開價格與上市承銷參考價格之差異、差異原因及其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