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Governing the Particulars to be Recorded in the Securities Underwriter's Assessment Report
十一、評估申請公司公司治理自評報告是否允當表達其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十二、對上列各項目有關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完成日起,截至股票上市契 約報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發函日之前一日止之期後事項,應隨時加 以更新說明與評估;於股票上市用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如有重大 期後事項,亦應加以更新說明與評估。
十三、以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申請股票上市者,承銷商應就被控 股公司或其子公司之所營事業性質,依第四、五、六、八、九、十 、十一、十二、十三等項規定進行評估,出具各被控股公司或子公 司之審查意見,再憑以出具綜合彙總意見。
十四、評估報告應由主辦證券承銷商與協辦證券承銷商共同評估、製作與 簽章。
十五、本應行記載事項要點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應行記載事項要點相關之附件則簽請總經理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