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Governing the Particulars to be Recorded in the Securities Underwriter's Assessment Report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民國 98 年 05 月 14 日)
歷次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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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評估報告總評
(一)承銷總股數說明
(二)承銷價格
      1.承銷價格訂定所採用的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適用國際慣用
        之市價法、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
      2.發行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
        情形。
      3.所議定之承銷價若參考財務專家意見或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
        應說明該專家意見或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
      4.發行公司於興櫃市場掛牌之最近一個月平均股價及成交量資料。
      5.證券承銷商就其與發行公司所共同議定承銷價格合理性之評估意
        見。
(三)承銷風險因素:
      列示說明本次承銷相關風險(如股價變化過鉅、穩定價格策略、此
      次承銷之相關費用及承銷手續費率、新股承銷導致股本膨脹稀釋獲
      利)
(四)總結:
      1.承銷商依據本身評估結果及專家意見後(專家意見承銷商應自行
        評估是否能作為對發行公司整體風險之評估依據,必要時應加強
        評估項目),總結評估說明該發行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風險及
        潛在風險等風險事項,作為投資人投資之風險預告。
      2.承銷商總結評估說明外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案件之風險
        事項時,並應列示其註冊地國及主要營運地國之總體經濟、政經
        環境變動、外匯管制、租稅及相關法令,暨是否承認我國法院民
        事確定判決效力之情形等風險事項,並評估說明外國發行公司所
        採行因應措施之適當性。
      3.依據對發行公司整體評估之結果,作為是否推薦發行公司上市之
        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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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承銷商得視發行公司所營事業性質,委請在技術、業務,財務等各方
    面具備專業知識及豐富經驗之專家,就發行公司目前營運狀況及未來
    發展,進行比較分析,並本獨立公正立場出具審查意見,俾利評估。
    承銷商評估外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案件之風險事項時,得委
    請專家就外國發行公司註冊地國及主要營運地國之總體經濟、政經環
    境變動、外匯管制、租稅及相關法令暨是否承認我國法院民事確定判
    決效力之情形等事項,本獨立公正立場出具審查意見。
    如委請專家出具審查意見時,應評估專家之專業資格、其技術及能力
    是否足以信賴及其客觀性;採用專家審查意見作為評估依據時,應評
    估專家所用資料之來源及所用之假設或方法是否適當與其前後一致性
    。
    專家之審查意見僅作為承銷商出具評估報告之參考,不宜於評估報告
    中提及,承銷商仍應就專家之審查意見及其他所蒐集足夠適切之佐證
    文據綜合評估並出具具體結論,並確實負起最終之評估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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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令之遵循及對本國發行公司營運影響由承銷商洽律師對本國發行公
    司、現任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及實質負責
    人最近三年內就下列事項出具意見後,依據其意見承銷商評估對本國
    發行公司營運影響及因應之道,並說明影響此次承銷之因素:
(一)發行公司是否違反相關法令規章:
      1.發行公司所屬行業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影響該行業之重要
        法律與相關規章。
      2.發行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訊公開相關法令應公開之資訊,評估
        是否依其法令辦理。
      3.其他法令規章。
(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及實質負責人等相
      關人員是否違反相關法令,致使有違誠信原則或影響職務之行使。
(三)是否違反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四)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
(五)重大勞資糾紛或污染環境事件。
    承銷商評估外國發行公司股票第一上市案件,應洽請律師對外國發行
    公司、現任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及實質負
    責人最近三年內就下列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依據其意見,承銷商評
    估對外國發行公司營運影響及因應之道:
(一)外國發行公司是否違反相關法令規章。
      1.是否違反註冊地國或主要營運地國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而被處
        以部分或全部停工,且情節重大者。
      2.是否違反註冊地國或主要營運地國污染防治之相關規定,且情節
        重大者。
      3.是否有重大勞資糾紛事件。
      4.其他法令規章。
(二)股東權益保障事項:
      1.註冊地國法令限制股東會召開地點、投票制度或其他股東權行使
        時,是否影響外國發行公司股東權益之行使;如是,應說明保障
        我國境內股東權行使之措施。
      2.是否於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中訂定保障行使股東權益之具體內容
        。
(三)是否與他人簽訂對其營運有重大限制或顯不合理之契約。
(四)同前項(二)至(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