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Governing the Particulars to be Recorded in the Securities Underwriter's Assessment Report
六、財務狀況: (一)列表並說明最近三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財務比率之分析, 與同類別上市公司及未上市同業財務比率之比較分析,應包括財務 結構、償債能力、經營能力及獲利能力。 科技事業申請股票上市者,應另列明其最近一會計年度及最近期財 務報告之淨值,暨評估其申請上市年度及未來一年度淨值繼續達實 收資本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可能性。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 元之外國發行人,應評估未來一年度淨值低於股本加計資本公積 - 發行溢價之合計數三分之二之可能性。 (二)最近三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背書保證、重大承諾及資金貸 與他人、衍生性商品交易及重大資產交易之情形,並評估其對發行 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三)列明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擴廠計畫及資金來源、工作進度、預計 效益,並評估其可行性。 (四)轉投資事業: 1.列明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轉投資事業概況並評估重要轉投資事 業(持股比例達二○%以上或帳面金額或原始投資金額達新台幣 五千萬元以上)最近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之營運及獲利 情形、最近三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認列投資損益金額、 股利分配情形(海外轉投資事業一併列明獲利匯回金額),若有 利用發行公司資源及技術之情形,其給付對價或技術報酬金之合 理性,若截至最近一季,轉投資事業發生營運或財務週轉困難情 事,並應評估對發行公司之影響。 2.發行公司已赴或擬赴大陸地區從事間接投資者,應敘明其投資情 況與最近三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認列投資損益金額、獲 利匯回金額,並評估其對發行人財務狀況之影響。 3.發行公司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前尚未完成之投資案,其預估總 投資金額佔最近一年度實收資本額二○%以上,或逾新台幣五億 元者,應就下列事項詳加評估說明;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 幣十元之外國發行人,前開有關實收資本額二○%之計算應以股 東權益一○%替代之: (1)該項投資之目的、投資始點及預計完成日。 (2)投資之資金來源。若係舉債,應評估其對發行公司未來營運之 影響;若係自有資金,應設算其所損失之利息收入或再投資報 酬。 (3)投資之效益。包括投資完成後,預估市場供需情況、每年之投 資報酬率及預估之成本回收期限。 (4)被投資事業或項目之目前營業與財務狀況。 (5)業務或技術專家對該項投資之評估意見。 (五)承銷商依本公司「證券承銷商辦理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案之評估查核 程序」第六條規定實地輔導發行公司海外營業據點或子公司者,應 列示是否有重大營運風險或其他重大異常情事之評估意見。 (六)評估發行公司分別以承銷價格及於興櫃市場掛牌之最近一個月平均 股價為衡量依據,設算其已發行但股份基礎給付交易最終確定日尚 未屆至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採內含價值法,於發行公司股票上市後對 財務報表可能之影響。 (七)公營事業申請股票上市時,其檢送之財務報告有未經會計師簽證者 ,應洽會計師就如適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與審計機關審定數之差異 ,及其對財務報告之影響表示意見。 (八)金融事業申請股票上市,應列明其備抵提列情形,並評估其是否足 額。 (九)承銷商應評估外國申請公司依註冊地國法令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 憑證及具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發行辦法合理性暨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