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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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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內容應依本應行記載事項要點規定撰寫,各證券
承銷商得依個案實際需要,酌予調整評估報告內容。
承銷商應就其依照本要點辦理之經過,確實作成記錄,連同其所得之
有關資料文據,彙訂為工作底稿,該工作底稿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及保
管:
(一)工作底稿應求完整,具適當之明細資料,並加目錄索引為有系統之
編訂。
(二)工作底稿應明確記載已實施之評估程序及其所達成之結論。
(三)評估人員及相關複核督導人員應於工作底稿簽名,以明責任。
(四)工作底稿至少應保存五年,以供查考。
本要點所稱之財務報告係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規定編製之合併財務報告,發行公司若無子公司,則為個別財務報告
。
證券承銷商評估外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案件,應以合併財務
資料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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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產業狀況及營運風險:
(一)發行公司所屬行業營運風險:
應考量總體經濟,就發行公司所屬行業之營運風險(如景氣循環、
行業上下游變化、行業未來發展及產品可替代性等營運風險)列示
說明。
(二)發行公司營運風險:
承銷商就發行公司之業務、技術能力、研發、專利權、人力資源、
財務(包含成本、匯率變動等)等之營運風險列示說明。
若屬科技事業或資訊軟體業申請上市者,另應列示說明下列事項:
1.就其產品生產開發技術之層次、來源、確保與提升,暨現在主要
產品之競爭價勢、生命週期、持績發展性暨新產品之研究開發計
劃,預計生產時程及成本、市場定位、需求與未來營收效益預測
達成可能性及研究發展之內部控制暨保全措施加以評估。
2.其參與經營決策之董事、監察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以專
利權或專門技術出資之股東及掌握生產技術與技術開發經理人等
之資歷(工作經驗、教育背景及職位年資)、持股比例、最近三
個會計年度及申請年度內股權移轉變化情形暨該技術股東與經理
人實際投入經營之時間與情形,並評估該等人員未來若未能繼續
參與經營對發行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其因應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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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業務狀況
(一)營業概況-應列明
1.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主要銷售對象及供應商(年度前十名
或占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或進貨淨額百分之五以上者)之變化分析
-應列明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主要銷售對象之名稱、金額
及占年度營業收入比例,主要銷售對象變化情形之原因並分析是
否合理,是否有銷售集中之風險,並簡述發行公司之銷售政策;
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各主要供應商名稱、進貨淨額占當年
度進貨淨額百分比及其金額,並分析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
主要供應商之變化情形。
2.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發行公司之財務報告及個體財務報
告應收款項變動之合理性、備抵呆帳提列之適足性及收回可能性
之評估,並與同業比較評估。
(二)存貨概況:
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發行公司之財務報告及個體財務報告
存貨淨額變動之合理性、備抵存貨跌價損失與呆滯損失提列之適足
性評估,並與同業比較評估。
(三)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之業績概況-
1.列表並說明發行公司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營業
毛利及營業利益與同業比較情形。
2.列表並說明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以「部門別」或「主要產
品別」之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及營業毛利之變化情形是否合理。
3.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或毛利率變動達百分之二十
以上者,應做價量分析變動原因,並敘明是否合理。
(四)併購他公司尚未屆滿一完整會計年度者,評估併購之目的、效益、
交易合理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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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財務狀況:
(一)列表並說明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財務比率之分析,與同類別
上市公司及未上市同業財務比率之比較分析,應包括財務結構、償
債能力、經營能力及獲利能力。
科技事業申請股票上市者,應另列明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及最近期
財務報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暨評估其申請上市年度及未來
一年度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繼續達實收資本額三分之二以上之
可能性。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之外國發行人,應評估
未來一年度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低於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
溢價之合計數三分之二之可能性。
(二)發行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包括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之最近期及最
近三個會計年度背書保證、重大承諾及資金貸與他人、衍生性商品
交易及重大資產交易之情形,並評估其對發行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
(三)列明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擴廠計畫及資金來源、工作進度、預計
效益,並評估其可行性。
(四)發行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包括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之轉投資事業
:
1.列明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財務報告止概況並評估重要轉投資事業
(持股比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或帳面金額或原始投資金額達新台
幣五千萬元以上)最近期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營運及獲利情形
、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認列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
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股利分配情形(海外轉投資事業一併
列明獲利匯回金額),若有利用發行公司資源及技術之情形,其
給付對價或技術報酬金之合理性,若截至最近一期,轉投資事業
發生營運或財務週轉困難情事,並應評估對發行公司之影響。
2.已赴或擬赴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應敘明其投資情況與最近期及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認列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
資損益之份額、獲利匯回金額,並評估其對發行人財務狀況之影
響。
3.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財務報告止尚未完成之投資案,其預估總投
資金額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逾新
台幣五億元者,應就下列事項詳加評估說明;無面額或每股面額
非屬新台幣十元之外國發行人,前開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之計算應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替代之:
(1)該項投資之目的、投資始點及預計完成日。
(2)投資之資金來源。若係舉債,應評估其對發行公司未來營運之
影響;若係自有資金,應設算其所損失之利息收入或再投資報
酬。
(3)投資之效益。包括投資完成後,預估市場供需情況、每年之投
資報酬率及預估之成本回收期限。
(4)被投資事業或項目之目前營業與財務狀況。
(5)業務或技術專家對該項投資之評估意見。
(五)承銷商依本公司「證券承銷商辦理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案之評估查核
程序」第六條規定實地輔導發行公司之重要子公司者,應列示是否
有重大營運風險或其他重大異常情事之評估意見。
(六)評估發行公司分別以承銷價格及於興櫃市場掛牌之最近一個月平均
股價為衡量依據,設算其已發行但股份基礎給付交易最終確定日尚
未屆至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採內含價值法,於發行公司股票上市後對
財務報表可能之影響。
(七)公營事業申請股票上市時,其檢送之財務報告有未經會計師簽證者
,應洽會計師就如適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與審計機關審定數之差異
,及其對財務報告之影響表示意見。
(八)金融事業申請股票上市,應列明其備抵提列情形,並評估其是否足
額。
(九)承銷商應評估外國申請公司依註冊地國法令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
憑證及具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發行辦法合理性暨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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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列明本國發行公司有無「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
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不宜上市情事之評估意見;或外國
發行公司或其從屬公司有無同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八各款所列不宜上市
情事之評估意見。
列明發行公司設置之獨立董事及薪資報酬委員會,其成員之專業資格
、職權行使及相關事項是否依我國證券法令規定辦理之評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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