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承銷商辦理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案之評估查核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Assessment and Auditing Procedures for Securities Underwriter Handling Initial Listing Applications
八、依據「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暨其相關補 充規定,除第一、三及八款承銷商應洽律師表示意見及第六款由會計 師出具意見外,餘各款應逐款抽核相關憑證單據,以評估是否有不符 規定情事。 承銷商評估前項所洽請之律師,不得與申請公司所聘常年法律顧問、 申請公司所聘填報「發行人申請股票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律師或申 請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同一人或隸屬具實質合作關係之事務所,以維該 律師意見之獨立性。 有關第十款董事、監察人能否獨立執行其職務之評估,除對其中獨立 董事之獨立性加強評估外,應取得申請公司申請上市年度及最近三年 度之董事、監察人名單及其董事會會議紀錄等,並到場實地觀察,以 評估其組成是否健全、所召集之會議是否有效運作、重大決策之制定 或改變是否設想週全、提議審議之程序是否合理,並於「股票初次上 市之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說明評估情形及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