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承銷商辦理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案之評估查核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Assessment and Auditing Procedures for Securities Underwriter Handling Initial Listing Applications
十、特定行業或組織型態公司申請股票上市之補充規定評估事項: (一)集團企業申請上市 1.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六條規定,確認其集團 企業。 2.取得集團企業最近二年度財務報告、主要業務或主要商品內容與 其行銷通路、發行公司與其集團企業申請上市年度及最近二年度 進貨或營業收入金額等資料,並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 十八條評估本國發行公司,或依第二十八條之五評估外國發行公 司或有無不宜上市情事。 3.若屬於母子公司關係之子公司申請上市者,應取得母公司與其所 有子公司之合併財務報告等資料,並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第十九條評估本國發行公司,或依第二十八條之六評估外國發 行公司有無不宜上市情事。 (二)符合「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六條規定之公司申請股票上市 : 取得自設立登記後之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後)證明文件影本、申 請上市時已取得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會計師所出具發行公司與營造 廠最近二年度個案毛利率分析及專家出具之工程承包過程、承包價 格與付款辦法合理性之報告、各項出租資產出租率、規劃決策文件 、租賃合約等資料,並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六條及第 十七條規定逐款予以評估,以確認有無不宜上市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