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承銷商辦理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案之評估查核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Assessment and Auditing Procedures for Securities Underwriter Handling Initial Listing Applications
九、承銷商依據「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進行 評估時,除第一、三及八款應洽律師表示意見及第六款由會計師出具 意見外,餘各款應逐款抽核相關憑證單據,以評估本國發行公司是否 有不符規定情事。 承銷商依據「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八各款之規定進 行評估時,除第一及四款應洽請律師表示意見外,餘各款應逐款抽核 相關憑證單據,以評估申請股票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公司或其從屬公 司是否有不符規定情事。 承銷商評估第一項及第二項所洽請之律師,不得與發行公司常年法律 顧問、委任填報「發行人申請股票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律師或簽證 會計師同一人或隸屬具實質合作關係之事務所,以維該律師意見之獨 立性。 承銷商評估「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二十 八條之四第三項董事、監察人能否獨立執行其職務時,除對獨立董事 之獨立性加強評估外,應取得發行公司申請上市年度及最近三年度之 董事、監察人名單及其董事會會議紀錄等,並到場實地觀察,以評估 其組成是否健全、所召集之會議是否有效運作、重大決策之制定或改 變是否設想週全、提議審議之程序是否合理,並於「股票初次上市之 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說明評估情形及結果。 承銷商評估「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二十 八條之四第四項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設置時,應取得發行公司訂定之薪 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瞭解其成員之專業資格並取得委員會會議紀 錄,以評估其組成是否健全並符合規定、委員會成員是否具獨立性、 所召集之會議是否有效運作、提交之建議是否合理、董事會就上開建 議事項之討論情形,並於「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說 明評估情形及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