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承銷商辦理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案之評估查核程序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Assessment and Auditing Procedures for Securities Underwriter Handling Initial Listing Applications
四、產業狀況及營運風險 (一)發行公司所屬行業營運風險: 1.蒐集有關產業報導資料,以了解發行公司所屬產業之現況。 2.與發行公司經營主管晤談並依據發行公司之內部財務、業務資料 或向外部蒐集產業報導相關資料,以了解該行業之特有循環性需 求或可替代性產品及其影響,並分析影響發行公司所屬行業獲利 能力之主要因素及發行公司在各影響因素中所擁有之利基。 3.蒐集並分析發行公司所屬行業上、中、下游之產業相關資料。 (二)發行公司營運風險: 1.業務: (1)蒐集國內外產業報導資料,以了解市場可能之供應變化情形, 並加以分析影響發行公司未來發展之有利與不利因素及其相關 因應措施,以評估其因應景氣變動之能力。 (2)蒐集主要競爭對手之市場佔有率資料,以評估發行公司之競爭 利基。 2.技術研發及專利權: (1)得取得技術專家之評估意見佐證。 (2)取得發行公司研究發展部門之沿革、組織、人員、學經歷、研 究成果及未來計畫等資料,以了解主要技術來源、技術報酬金 或權利金支付方式及金額,暨研發工作未來發展方向,並分析 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發部門人員之人數、平均年資、 流動情形及離職率等資料,評估研發人員離職對發行公司之營 運風險。 (3)取得重要技術合作契約,就其內容評估對發行公司之營運風險 。 (4)以科技事業、文化創意事業或資訊軟體業申請股票上市者,取 得現在主要產品之競爭優勢、生命週期、持續發展性暨新產品 之研究開發計畫,以及生產開發技術之層次、來源等資料,以 評估市場定位、需求及研究發展之內部控制暨保全措施。 (5)以科技事業、文化創意事業或資訊軟體業申請股票上市者,取 得參與經營決策之董事、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以專利權或 專門技術出資之股東及掌握生產技術開發經理人等之資歷、持 股比例、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及申請年度內股權移轉變化暨實際 投入經營之時間與情形等,以評估該等人員未來若未能繼續參 與經營對發行公司之營運風險。 3.人力資源分析: 取得員工總人數、離職人員、資遣或退休人數、直接或間接人工 數、平均年齡及平均服務年資等資料,以評估離職率之變化情形 及對發行公司營運之風險。 4.各主要產品之成本分析: (1)取得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主要產品之原料、人工及製造 費用資料,並分析各成本要素比率變化對發行公司營運之風險 。 (2)符合「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六條規定之公司申請股票 上市者,取得當(鄰)地行情報導、同業資料及政府機關提供 之房地價格比例(如評定現值及公告現值比例或房屋造價及地 價比例等),以評估合建分售、合建分屋或合建分成者,發行 公司與地主之分配比率是否合理。 5.匯率變動情形: 就發行公司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兌換損益占營業利益之比 率及內外銷、內外購比率以分析匯率變動對發行公司營運之風險 ,及發行公司之避險措施。
八、承銷商應洽請律師出具對本國發行公司、現任董事、總經理、持股百 分之十以上股東及實質負責人最近三年內,其法令遵循及對本國發行 公司營運之影響,暨其因應措施是否完整與妥適之法律意見書等資料 : (一)發行公司是否違反相關法令規章: 1.發行公司所屬行業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影響發行公司所屬 行業之重要法律與相關規章。 2.發行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訊公開相關法令應公開之資訊,評估 是否依其法令辦理。 3.其他法令規章。 (二)董事、總經理、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及實質負責人等相關人員是 否違反相關法令,致使有違誠信原則或影響職務之行使。 (三)有無違反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等情事。 (四)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 (五)重大勞資糾紛或污染環境事件。 承銷商評估外國發行公司股票第一上市案件,應洽請律師對外國發行 公司、現任董事、總經理、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及實質負責人最近 三年內就下列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依據其意見,承銷商評估對外國 發行公司營運影響及因應之道: (一)外國發行公司是否違反相關法令規章。 1.是否違反註冊地國或主要營運地國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而被處 以部分或全部停工,且情節重大者。 2.是否違反註冊地國或主要營運地國污染防治之相關規定,且情節 重大者。 3.是否有重大勞資糾紛事件。 4.其他法令規章。 (二)股東權益保障事項: 1.註冊地國法令限制股東會召開地點、投票制度或其他股東權行使 時,是否影響外國發行人股東權益之行使;如是,應說明保障我 國境內股東權行使之措施。 2.是否於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中訂定保障行使股東權益之具體內容 。 (三)是否與他人簽訂對其營運有重大限制或顯不合理之契約。 (四)同前項(二)至(四)。 承銷商評估第一項(一)至(五)款及第二項(一)至(四)款對發 行公司營運影響等所依據之意見,不得引用發行公司常年法律顧問或 委任填報「發行人申請股票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律師之意見。所洽 請之律師不得與發行公司常年法律顧問、委任填報「發行人申請股票 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律師或簽證會計師同一人或隸屬具實質合作關 係之事務所,以維該律師意見之獨立性。
九、承銷商依據「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進行 評估時,除第一、三及八款應洽律師表示意見及第六款由會計師出具 意見外,餘各款應逐款抽核相關憑證單據,以評估本國發行公司是否 有不符規定情事。 承銷商依據「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八各款之規定進 行評估時,除第一及四款應洽請律師表示意見外,餘各款應逐款抽核 相關憑證單據,以評估申請股票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公司或其從屬公 司是否有不符規定情事。 承銷商評估第一項及第二項所洽請之律師,不得與發行公司常年法律 顧問、委任填報「發行人申請股票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律師或簽證 會計師同一人或隸屬具實質合作關係之事務所,以維該律師意見之獨 立性。 承銷商評估「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二十 八條之四第三項董事能否獨立執行其職務時,除對獨立董事之獨立性 加強評估外,應取得發行公司申請上市年度及最近三年度之董事、監 察人名單及其董事會會議紀錄等,並到場實地觀察,以評估其組成是 否健全、所召集之會議是否有效運作、重大決策之制定或改變是否設 想周全、提議審議之程序是否合理,並於「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承銷 商評估報告」說明評估情形及結果。 承銷商評估「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二十 八條之四第四項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設置時,應取得發行公司訂定之薪 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瞭解其成員之專業資格並取得委員會會議紀 錄,以評估其組成是否健全並符合規定、委員會成員是否具獨立性、 所召集之會議是否有效運作、提交之建議是否合理、董事會就上開建 議事項之討論情形,並於「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說 明評估情形及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