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Issuance of Call (Put) Warrants by Issuers
認購 (售) 權證之發行,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準則規定。 本準則所稱認購 (售) 權證,係指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以外之第三者所發行 表彰認購 (售) 權證持有人於履約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履約 價格向發行人購入或售出標的證券,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差價之有價證 券。 前項認購 (售) 權證之標的證券,以已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 上市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以下 簡稱櫃檯買賣中心) 上櫃且符合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所定條件之股 票或其組合,及臺灣五十指數股票型基金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