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Issuance of Call (Put) Warrants by Issu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

歷史名稱: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民國 93 年 05 月 2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 條
認購 (售) 權證之發行,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準則規定。
本準則所稱認購 (售) 權證,係指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以外之第三者所發行
表彰認購 (售) 權證持有人於履約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履約
價格向發行人購入或售出標的證券,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差價之有價證
券。
前項認購 (售) 權證之標的證券,以已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 上市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以下
簡稱櫃檯買賣中心) 上櫃且符合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所定條件之股
票或其組合,及臺灣五十指數股票型基金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