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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Issuance of Call (Put) Warrants by Issu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

歷史名稱: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民國 98 年 07 月 22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8 條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之連結標的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櫃檯買賣中心上櫃且符合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
    賣中心所定條件之股票或其組合、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境
    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臺灣存託憑證。
二、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之指數。
前項連結標的之發行公司如有併購之情事者,本會得停止發行人以該標的
發行認購(售)權證,其已獲准發行而尚未發行者,應停止發行。但已發
行之認購(售)權證,其效力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