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 

Numerical Standards for and Exceptions to the Irregularity Standards in Article 4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s Directions for Announcement or Notice of Attention to Trading Information and Related Dispositio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股市監視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民國 93 年 01 月 0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 條
(二)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
      者。
      有價證券當日達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 有價證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含當日) 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
        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六十,且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
      (1) 其漲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
          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大於
          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2) 其跌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
          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小於
          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2 有價證券最近六十個營業日 (含當日) 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
        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九十,且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
      (1) 其漲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
          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大於
          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2) 其跌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
          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小於
          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3 有價證券最近九十個營業日 (含當日) 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
        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一百二十,且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
      (1) 其漲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
          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大於
          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2) 其跌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
          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小於
          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除外情形:
      1 新上市之有價證券開始掛牌買賣時,前五個營業日之收盤價漲跌
        百分比不納入本項標準之計算。
      2 政府公債、一般公司債、外國債券、認購 (售) 權證不適用本項
        標準。
      3 有價證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含當日) 內,已依第四條第一項第
        一款公布注意交易資訊,且其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累積之
        收盤價漲跌百分比達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項標準:
      (1) 未達百分之二十一。
      (2) 超過百分之二十一,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
          有價證券依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
          比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未達百分之十五以上。
      (3) 與本項標準漲跌之方向相反。
      4 有價證券在計算本項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 (如除權、
        除息等) 造成價格變動,則於計算收盤價漲跌百分比時,將此項
        變動因素予以排除。
      5 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未滿五元者不適用本項標準。
      6 同類股有價證券未達十種者不適用本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7 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八十倍以上者不適用本項有關類股之
        規定。
第 7 條
(七)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之累積週轉率明顯過高者。
      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 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之累積週轉率超過百分之四十,且其
        累積週轉率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
        分之三十以上。
      2 當日週轉率百分之十以上,且其週轉率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
        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五以上。
      除外情形:
      1 新上市之有價證券開始掛牌買賣時,前五個營業日之日週轉率,
        不納入本項標準之計算。
      2 政府公債、一般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
        權特別股、外國債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存託憑證、認購 (售
        ) 權證不適用本項標準。
      3 在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內,已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公布
        注意交易資訊之有價證券,不適用本項標準。
      4 有價證券當日成交金額未滿五億元以上者,不適用本項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