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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 

Numerical Standards for and Exceptions to the Irregularity Standards in Article 4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s Directions for Announcement or Notice of Attention to Trading Information and Related Dispositio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股市監視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民國 96 年 04 月 2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 條
(二)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
      者。
      有價證券當日達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有價證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
       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九十,且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
     (1)其漲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
          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大
          於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2)其跌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
          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小
          於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2.有價證券最近六十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
        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一百二十,且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
     (1)其漲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
          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一百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大於
          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2)其跌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
          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一百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小於
          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3.有價證券最近九十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
        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一百五十,且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
     (1)其漲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
          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一百二十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
          大於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2)其跌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
          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一百二十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
          小於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除外情形:
      1.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不
        納入本項標準之計算。
      2.政府公債、一般公司債、外國債券、認購(售)權證不適用本項
        標準。
      3.有價證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含當日)內,已依第四條第一項第
        一款公布注意交易資訊,且其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
        收盤價漲跌百分比達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項標準:
     (1)未達百分之二十五。
     (2)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
          有價證券依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
          比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未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3)與本項標準漲跌之方向相反。
      4.有價證券在計算本項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
        除息等)造成價格變動,則於計算收盤價漲跌百分比時,將此項
        變動因素予以排除。
      5.同類股有價證券未達十種者不適用本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6.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八十倍以上者不適用本項有關類股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