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 英
Numerical Standards for and Exceptions to the Irregularity Standards in Article 4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s Directions for Announcement or Notice of Attention to Trading Information and Related Dispositions
(五)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證券商當 日受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成交買進或賣出數量,占當日該有價證券 總成交量比率過高者。 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 二十五,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 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證券商當日受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成交買進或賣出數量,占當日 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量比率超過百分之二十五(其設有分支機構者 ,每一分支機構得另增加百分之一,合計不得超逾百分之三十五 ),並逾五百交易單位以上者。 除外情形: 1.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不 納入本項標準之計算。 2.政府公債、一般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 權特別股、外國債券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不適用本項標準。 3.有價證券在計算本項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 、除息等)造成價格變動,則於計算收盤價漲跌百分比時,將此 項變動因素予以排除。 4.同類股有價證券未達十種者,不適用本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5.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八十倍以上者,不適用本項有關類股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