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 

Numerical Standards for and Exceptions to the Irregularity Standards in Article 4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s Directions for Announcement or Notice of Attention to Trading Information and Related Dispositio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股市監視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民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 條
(三)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其當日之
      成交量較最近一段期間之日平均成交量異常放大者。
      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
        二十五,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
        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當日之成交量較最近六十個營業日(含當日)之日平均成交量放
        大為五倍以上,且其放大倍數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
        平均值相差四倍以上。
      除外情形:
      1.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日
        成交量,不納入本項標準之計算。
      2.政府公債、一般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
        權特別股、外國債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認購(售)權證不適
        用本項標準。
      3.有價證券在計算本項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
        、除息等)造成價格變動,則於計算收盤價漲跌百分比時,將此
        項變動因素予以排除。
      4.有價證券當日週轉率未達千分之一以上,或成交量未達五百交易
        單位以上者,不適用本項標準。
      5.同類股有價證券未達十種者,不適用本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6.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八十倍以上者,不適用本項有關類股
        之規定。
第 4 條
(四)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其當日之
      週轉率過高者。
      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
        二十五,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
        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當日週轉率百分之十以上,且其週轉率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
        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五以上。
      除外情形:
      1.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不
        納入本項標準之計算。
      2.政府公債、一般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
        權特別股、外國債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認購(售)權證不適
        用本項標準。
      3.有價證券在計算本項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
        、除息等)造成價格變動,則於計算收盤價漲跌百分比時,將此
        項變動因素予以排除。
      4.同類股有價證券未達十種者,不適用本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5.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八十倍以上者,不適用本項有關類股
        之規定。
第 7 條
(七)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之累積週轉率明顯過高者。
      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之累積週轉率超過百分之五十,且其
        累積週轉率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
        分之四十以上。
      2.當日週轉率百分之十以上,且其週轉率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
        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五以上。
      除外情形:
      1.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日週轉率,不納入本項
        標準之計算。
      2.政府公債、一般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
        權特別股、外國債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認購(售)權證不適
        用本項標準。
      3.在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內,已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公布
        注意交易資訊之有價證券,不適用本項標準。
      4.有價證券當日成交金額未滿五億元以上者,不適用本項標準。
第 8 條
(八)有價證券本益比、股價淨值比異常及當日週轉率過高,且符合較其
      所屬產業類別股價淨值比偏高、任一證券商當日成交買進或賣出金
      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或任一投資人當日成交買
      進或賣出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等三種情形之
      一者。
      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八十倍以上且超過全體有價證券當日依發行
        單位數加權計算之本益比平均值二倍以上。
      2.股價淨值比達八倍以上,且超過全體有價證券當日依發行單位數
        加權計算之股價淨值比平均值二倍以上。
      3.當日週轉率百分之五以上,且成交數量達三千交易單位以上。
      4.符合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股價淨值比達其所屬產業類別全體有價證券當日依發行單位數
          加權計算之股價淨值比平均值四倍以上。  
     (2)證券商(含總、分公司)當日買進或賣出(含受託買賣及自行
          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成交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之總成交金
          額百分之十以上,且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3)任一投資人當日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之成交金額,占當日該
          有價證券之總成交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且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
      除外情形:
      1.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成交價格,不納入本項
        標準之計算。
      2.政府公債、一般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
        權特別股、外國債券、特別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受益憑證、
        臺灣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不適用本項標準。
      3.有價證券依本公司鉅額證券買賣辦法規定辦理者,於計算本項第
        3 款及第 4  款第(2)、(3)目標準時,將其中成交部分予以
        扣除。
第 9 條
(九)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之券資比明顯放大者。
      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之券資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同時符合下列
        二項條件:
     (1)融資使用率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2)融券使用率百分之十五以上。
      2.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之券資比較最近六個營業日(從當日之前一
        個營業日起)之最低券資比放大四倍以上。
      除外情形:
      1.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券資比,不納入本項標
        準之計算。
      2.政府公債、一般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
        權特別股、外國債券、特別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認購(售)
        權證不適用本項標準。
      3.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券資比低於當日之前二個營業日之券資比。
第 10 條
(十)臺灣存託憑證收盤價與其表彰股票所屬國交易市場收盤價計算之溢
      折價百分比異常者。
      臺灣存託憑證收盤價與其表彰股票所屬國交易市場收盤價計算之溢
      折價百分比達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臺灣存託憑證溢價百分
        比超過百分之八十,且臺灣存託憑證當日收盤價須為最近六個營
        業日(含當日)收盤價最高者。但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當日)
        無收盤價時,則當日收盤價須高於開盤參考價。
      2.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臺灣存託憑證折價百分
        比超過百分之八十,且臺灣存託憑證當日收盤價須為最近六個營
        業日(含當日)收盤價最低者。但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當日)
        無收盤價時,則當日收盤價須低於開盤參考價。
      除外情形:臺灣存託憑證在比較本項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收
      盤價標準時,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除息等)造成價格變
      動,將此項變動因素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