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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民國 104 年 08 月 11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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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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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有價證券本益比、股價淨值比異常及當日週
轉率過高,且符合較其所屬產業類別股價淨值比偏高、任一證券商當日成
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或任一投資人當
日成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等三種情形
之一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一、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六十倍以上且超過全體有價證券當日依發行單位
數加權計算之本益比平均值二倍以上。
二、股價淨值比達六倍以上,且超過全體有價證券當日依發行單位數加權
計算之股價淨值比平均值二倍以上。
三、當日週轉率百分之五以上,且成交數量達三千交易單位以上。
四、符合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一)股價淨值比達其所屬產業類別全體有價證券當日依發行單位數加權
計算之股價淨值比平均值四倍以上。
(二)證券商當日買進或賣出(含受託買賣及自行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成
交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之總成交金額百分之十(其設有分支機
構者,每一分支機構得另增加百分之一,合計不得超逾百分之二十
五)以上,且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三)任一投資人當日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之成交金額,占當日該有價
證券之總成交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且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一、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成交價格,不納入前項標準
之計算。
二、非普通股之有價證券不適用前項標準。
三、有價證券依本公司鉅額證券買賣辦法規定辦理者,於計算前項第三款
及第四款第二、三目標準時,扣除成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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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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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
分比異常,且券資比明顯放大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
事者:
一、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二十
五,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
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之券資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同時符合下列二項
條件:
(一)融資使用率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融券使用率百分之十五以上。
三、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之券資比較最近六個營業日(從當日之前一個營
業日起)之最低券資比放大四倍以上。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一、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不納入
前項標準之計算。
二、有價證券在計算前項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除
息等)造成價格變動者,則於計算收盤價或收盤指數漲跌百分比時,
排除此項變動因素。
三、同類有價證券未達五種者,不適用前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四、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六十倍以上者,不適用前項有關類股之規
定。
五、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券資比低於當日之前二個營業日之券資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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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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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臺灣存託憑證收盤價與其表彰股票所屬國交
易市場收盤價計算之溢折價百分比異常者」,係指臺灣存託憑證收盤價與
其表彰股票所屬國交易市場收盤價計算之溢折價百分比達下列各款情事之
一者:
一、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臺灣存託憑證溢價百分比超
過百分之八十者。
二、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臺灣存託憑證溢價百分比超
過百分之三十,且臺灣存託憑證當日收盤價須為最近六個營業日(含
當日)收盤價最高者。但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當日)無收盤價時,
則當日收盤價須高於開盤參考價。
三、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臺灣存託憑證折價百分比超
過百分之三十,且臺灣存託憑證當日收盤價須為最近六個營業日(含
當日)收盤價最低者。但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當日)無收盤價時,
則當日收盤價須低於開盤參考價。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臺灣存託憑證在比較前項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
收盤價標準時,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除息等)造成價格變動者
,排除此項變動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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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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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有價證券當日及最近數日之日平均成交量較
最近一段期間之日平均成交量明顯放大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
列各款情事者:
一、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之日平均成交量較最近六十個營業日(含
當日)之日平均成交量放大為五倍以上,且其放大倍數與全體有價證
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相差四倍以上。
二、當日之成交量較最近六十個營業日(含當日)之日平均成交量放大為
五倍以上,且其放大倍數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相
差四倍以上。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一、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日成交量,不納入前項標準
之計算。
二、轉換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不適用前項標準。
三、在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內,已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布注意
交易資訊之有價證券,不適用前項標準。
四、有價證券當日週轉率未達千分之一以上,或成交量未達五百交易單位
以上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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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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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之累積週轉率明顯過
高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一、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之累積週轉率超過百分之五十,且其累積
週轉率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四十
以上。
二、當日週轉率百分之十以上,且其週轉率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
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五以上。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一、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日週轉率,不納入前項標準
之計算。
二、轉換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不適用前項標準。
三、在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內,已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公布注意
交易資訊之有價證券,不適用前項標準。
四、有價證券當日成交金額未滿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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