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存託憑證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egulations Governing Trading of Depositary Receip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其他有價證券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存託憑證買賣辦法(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1 條
存託機構應依時限,將下列有關價格、價值之資料,統一按銀行間外匯交
易市場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換算為新台幣金額後,向本公司申報之:
一、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票在外國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上市流通者,應
    將外國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最近一次收盤價格,於本公司集中交易
    市場開市半小時前,送達本公司。
二、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票,其權利分派內容,應於外國發行人決定之日
    起十二日內,送達本公司。但依外國發行人所屬國法令規定短於十二
    日時,適用其較短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