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存託憑證買賣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egulations Governing Trading of Depositary Receipts
存託機構應依時限,將下列有關價格、價值之資料,統一按銀行間外匯交 易市場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換算為新台幣金額後,向本公司申報之: 一、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票在外國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上市流通者,應 將外國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最近一次收盤價格,於本公司集中交易 市場開市半小時前,送達本公司。 二、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票,其權利分派內容,應於外國發行人決定之日 起十二日內,送達本公司。但依外國發行人所屬國法令規定短於十二 日時,適用其較短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