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存託憑證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egulations Governing Trading of Depositary Receip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其他有價證券
第 9 條
存託憑證買賣申報價格及有效期別,準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八
規定。
第 12 條
存託憑證除息除權等有關事項,準用本公司營業細則規定辦理。
存託憑證因其所表彰之有價證券辦理分割而增配發或表彰之有價證券辦理
合併而換發存託憑證者,存託機構應訂定與原表彰有價證券權利義務一致
之價格調整日。
存託憑證價格調整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以前一日收盤價格除以增配發或換
發後存託憑證單位數與原有單位數之比率為計算基準。
價格調整日如無前一日收盤價格,則前項計算基準所使用之收盤價格,以
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四項第二款之原則所決定價格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