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存託憑證買賣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egulations Governing Trading of Depositary Receipts
存託機構應依時限,將下列有關價格、價值之資料,統一按銀行間外匯交 易市場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換算為新台幣金額後,向本公司申報之: 一、存託憑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在外國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上市流通者 ,應將外國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最近一次收盤價格,於本公司集中 交易市場開市半小時前,送達本公司。 二、存託憑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其權利分派內容,應於外國發行人決定 之日起十二日內,送達本公司。但依外國發行人所屬國法令規定短於 十二日時,適用其較短之規定。
存託憑證除息除權等有關事項準用本公司營業細則規定辦理。 存託憑證遇所表彰之有價證券辦理分割,存託機構增配發存託憑證時,應 訂定增配發基準日,及價格調整日。 價格調整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以前一日收盤價格除以增配發後存託憑證單 位數與原有單位數之比率為計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