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股票上市契約準則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egulations Governing Contracts for the Listing of Foreign Stocks
證券相關法令及證券交易所章則暨公告事項,均為上市契約之一部分,外 國發行人、其代理人及證券交易所皆應遵守之。 上市股票嗣後如有增減,或因公司名稱變更、減資或其他事項致內容變更 者,其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之上市申報書,或內容變更申請書所載之增減 或內容變更事項,亦視為上市契約之一部分。
外國發行人暨其代理人於上市契約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應準用證券交易所 訂定之有價證券上市費費率標準,於初次上市時及每年開始一個月內,向 證券交易所繳付上市費。 前項有價證券上市費費率表為上市契約之一部分,日後如有修正,依修正 後之費率表辦理。
證券交易所依據有關法令、證券交易所章則規定,或基於其他足以影響市 場秩序或投資人權益之原因而認為有必要時,得對上市之股票變更原有交 易方法,並應於執行後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於報請主管機關核 准後,得對上市之股票予以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
上市契約所適用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因上市契約所生之紛爭,其訴 訟管轄法院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