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股票上市契約準則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egulations Governing Contracts for the Listing of Foreign Stocks
外國發行人於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公司股份者,在不牴觸註冊地國法 令規定之情形下,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 分之一同意,並應依外國發行人買回上市有價證券辦法為之。 外國發行人於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公司股份時,應依本公司重大訊息 相關規定期限辦理申報揭露。 外國發行人處理股務事務,在不牴觸所屬國法令之情形下,應準用中華民 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外國發行人,得不適用前項處理準則 第十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