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Operational Procedures for the Review of Foreign Securities for Listing by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民國 92 年 10 月 27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 條
四  本公司承辦人員於受理外國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案後,應
    就申請書件及其附件,進行書面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及期限如下
    :                                                          
 (一) 外國發行人暨其存託機構申請臺灣存託憑證上市案              
      1 申請書件部分:                                          
      (1) 檢查其所送書件是否齊全,並填具「臺灣存託憑證上市申請書
          件檢查表」 (附表一) ,逐級複核,如發現檢送書件不齊全者
          ,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
          主管機關。                                            
      (2) 檢查存託憑證發行計畫,有無依主管機關頒布實施之「外國發
          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以下簡稱處理準則) 規
          定予以載明,並填具「臺灣存託憑證發行計畫檢查表」 (附表
          二) 。                                                
      (3) 檢查外國發行人與存託機構所簽訂之存託契約,有無依處理準
          則規定予以載明,且由中華民國律師簽註意見,並填具「存託
          契約檢查表」 (附表三) 。                              
      (4) 檢查存託機構與保管機構簽訂之保管契約或其他文件,有無依
          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且由中華民國律師簽註意見,並填具
          「保管契約或其他文件檢查表」 (附表四) 。              
      (5) 檢查公開說明書有無依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且由中華民國
          律師簽註意見,並填具「公開說明書檢查表」 (附表五) 。  
      (6) 檢查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有無依主管機關頒布實施之評估報告
          應行記載事項規定,為詳盡之記載,並填具「證券承銷商評估
          報告檢查表」 (附表六) 。                              
      (7) 檢查臺灣存託憑證樣張有無依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且經存
          託機構簽署及簽證機構簽證,並填具「臺灣存託憑證樣張檢查
          表」 (附表七) 。                                      
      (8) 前 (2)  至 (7)  之審查,承辦人員於填具相關檢查表後,並
          應逐級複核,如審查結果發現有未記載事項或記載不詳盡者,
          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
          管機關。                                              
      2 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所訂上市條件部分:            
      (1) 依據其上市申請書及所附附件,審查其是否合於本公司有價證
          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六條所訂各款上市條件,並填具上市條
          件審查表 (附表八) ,逐級複核。                        
      (2) 經書面審查申請書件齊全,並符合上市條件,且逐級複核無誤
          者,由本公司先行出具同意上市函,載明「以其申請發行臺灣
          存託憑證案獲主管機關核准,且依發行完成時之股權分散資料
          顯示其仍符合上市條件二者為絛件,本公司同意其所發行之臺
          灣存託憑證上市,且於本函發文日起算,卅日以內未向主管機
          關申請公開發行者,本同意函失其效力」等字句,以供其向主
          管機關申請公開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用。                  
      (3) 本公司承辦部門應按月將受理臺灣存託憑證申請上市案件之出
          具同意函情形,彙總陳報董事會。                        
      3 審查期限:                                              
        本公司承辦人員自受理臺灣存託憑證上市申請案日起算,應於十
        個營業日內完成前揭附表一至八之審查,送交逐級複核,但有特
        殊情形,得簽報核准後延長審查期間:                      
 (二) 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上市案                                  
      1 申請書件部分:                                          
      (1) 檢查其所送書件是否齊全,並填具「外國股票上市申請書件檢
          查表」 (附表十) ,逐級複核,如發現檢送書件不齊全者,應
          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
          機關。                                                
      (2) 檢查股票發行計畫,有無依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並填具「
          股票發行計畫檢查表」 (附表十一) 。                    
      (3) 檢查外國發行人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機構所簽訂之代理
          契約,有無依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且由中華民國律師簽註
          意見,並填具「代理契約檢查表」 (附表十二) 。          
      (4) 檢查外國發行人與保管機構簽訂之保管契約或其他文件,有無
          依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且由中華民國律師簽註意見,並填
          具「保管契約或其他文件檢查表」 (附表十三) 。          
      (5) 檢查公開說明書有無依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且由中華民國
          律師簽註意見,並填具「公開說明書檢查表」 (附表十四) 。
      (6) 檢查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有無依主管機關頒布實施之評估報告
          應行記載事項規定,為詳盡之記載,並填具「證券承銷商評估
          報告檢查表」 (附表十五) 。                            
      (7) 前 (1)  至 (6)  之審查,承辦人員於填具相關檢查表後,並
          應逐級複核,如審結果發現有未記載事項或記載不詳盡者,應
          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
          機關。                                                
      2 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所訂上市條件部分:            
      (1) 依據其上市申請書及附件,審查其是否合於本公司有價證券上
          市審查準則第二十七條所訂上市條件,並填具上市條件審查表
           (附表十六) ,逐級複核。                              
      (2) 經書面審查申請書件齊全,並符合上市條件,且逐級複核無誤
          者,由本公司先行出具同意上市函,載明「以其申請發行股票
          案獲主管機關核准,且依發行完成時之股權分散資料顯示其仍
          符合上市條件二者為條件,本公司同意其所發行之股票上市,
          且於本函發文日起算,卅日以內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公開發行者
          ,本同意函失其效力」等字句,以供其向主管機關申請公開發
          行股票之用。                                          
      (3) 本公司承辦部門應按月將受理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上市案之出
          具同意函情形,彙總陳報董事會。                        
      3 審查期限:                                              
        本公司承辦人員自受理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上市案日起算,應於
        十個營業日內完成前揭附表十至十六之審查,送交逐級複核,但
        有特殊情形,得簽報核准後延長審查期間。                  
 (三) 外國發行人申請債券上市案                                  
      1 外國政府及國際組織發行債券之上市,於接獲主管機關函知後辦
        理其債券之上市公告。                                    
      2 外國發行人申請其發行債券上市案:                        
      (1) 申請書件部分:                                        
          檢查其所送書件是否齊全,並填具「外國債券上市申請書件
            檢查表」 (附表十八) ,逐級覆核,如發現檢送書件不齊全
            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
            副陳主管機關。                                      
          檢查債券發行計畫,有無依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並填具
            「債券發行計畫檢查表」 (附表十九) 。                
          檢查外國發行人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機構所簽訂之代
            理契約,有無依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且由中華民國律師
            簽註意見,並填具「代理契約檢查表」 (附表二十) 。    
          檢查公開說明書有無依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且由中華民
            國律師簽註意見,並填具「公開說明書檢查表」 (附表二十
            一) 。                                              
          前至之審查,承辦人員於填具相關檢查表後,並應逐級
            複核,如審查結果發現有未記載事項或記載不詳盡者,應限
            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
            機關。                                              
      (2) 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所訂上市條件部分:          
          依據其上市申請書及所附附件,審查其是否合於本公司有價
            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五條所訂各款上市條件,並填具上
            市條件審查表 (附表二十二) ,逐級複核。              
          經書面審查申請書件齊全,並符合上市條件,且逐級複核無
            誤者,申請發行以新台幣計價之債券上市案,即檢具與該發
            行人所訂定之上市契約等書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其
            上市,並報告董事會;申請發行以外國貨幣計價之債券上市
            案,由本公司先行出具同意上市函,載明「以其申請發行債
            券案獲主管機關核准,本公司同意其所發行之債券上市,且
            於本函發文日起算,卅日以內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公開發行者
            ,本同意函失其效力」等字句,以供其向主管機關申請公開
            發行債券之用。                                      
          本公司承辦部門應按月將受理外國發行人申請債券上市案之
            出具同意函情形,彙總陳報董事會。                    
      3 審查期間:                                              
        本公司承辦人員自受理外國發行人申請債券上市案日起,應於十
        個營業日內完成前揭附表十八至二十二之審查,送交逐級複核,
        但有特殊情形,得簽報核准後延長審查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