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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Operational Procedures for the Review of Foreign Securities for Listing by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6 條
六、                                                              
(一)外國發行人暨其代理機構或存託機構申請其因現金增資,而發行與
      已上市之股票或台灣存託憑證權利義務相同之股票或台灣存託憑證
      上市;或外國發行人以其原已發行股份參與發行之臺灣存託憑證上
      市者,本公司於檢視其所填具之「增發外國股票/臺灣存託憑證上
      市買賣申請 (報) 書」(附表二十三、附表二十四)後,得出具同
      意其上市之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完成後,公告其上市。
(二)外國發行人暨其代理機構或存託機構申報其因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致
      原股東有優先認購權或無償配股,而增發與已上市之股票或台灣存
      託憑證權利義務相同之股票或台灣存託憑證上市,本公司於檢視其
      所填具之「增發外國股票/臺灣存託憑證上市買賣申請(報)書」
      (附表二十三、附表二十四)後,公告其上市。                                                      
(三)外國發行人暨其存託機構應按月申報其經兌回後在原發行額度內再
      發行之與原上市臺灣存託憑證權利義務相同之臺灣存託憑證上市者
      ,承辦人員應於收到其所檢送之「臺灣存託憑證流通及兌回月報表
      」(附表二十五)後,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三項
      規定,公告其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