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英
Operational Procedures for the Review of Foreign Securities for Listing by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除股票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 之十二申請(報)現金增資、無償配股或其非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之普通 股股票上市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外國發行人暨其代理機構或存託機構申請其因現金增資,而發行與 已上市之股票或台灣存託憑證權利義務相同之股票或台灣存託憑證 上市;或外國發行人以其原已發行股份參與發行與已上市之臺灣存 託憑證權利義務相同之臺灣存託憑證上市者,本公司於檢視其所填 具之「增發外國股票/臺灣存託憑證上市買賣申請(報)書」(附 表二十三、附表二十四)後,得出具同意其上市之證明文件,經主 管機關核准發行完成後,公告其上市。 (二)外國發行人暨其存託機構以總括申報方式參與發行與已上市之台灣 存託憑證權利義務相同之台灣存託憑證上市者,本公司於檢視其所 填具之「外國發行人以總括申報增發台灣存託憑證上市申請書」( 附表二十五)後,得出具同意其上市之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核准 發行完成後,公告其上市。 (三)外國發行人暨其代理機構或存託機構申報其因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致 原股東有優先認購權或無償配股,而增發與已上市之股票或台灣存 託憑證權利義務相同之股票或台灣存託憑證上市,本公司於檢視其 所填具之「增發外國股票/臺灣存託憑證上市買賣申請(報)書」 (附表二十三、附表二十四)後,公告其上市。 (四)外國發行人暨其存託機構在原發行額度內再發行或於總括申報預定 發行期間暨得發行單位數內再發行之與原上市臺灣存託憑證權利義 務相同之臺灣存託憑證上市者,承辦人員應於收到其所檢送之「外 國發行人於兌回額度內再發行台灣存託憑證上市申報書/外國發行 人於總括申報預定發行期間再發行台灣存託憑證上市申報書」(附 表二十六、附表二十七)後,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 第四項規定,公告其上市。 外國發行人參與發行之臺灣存託憑證已上市,其股東以持有之已發行股份 委託存託機構於國內發行台灣存託憑證上市者,本公司於檢視其所填具之 「非參與發行台灣存託憑證上市申請書」(附表二十八),得出具同意其 上市之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完成後,公告其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