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Operational Procedures for the Review of Foreign Securities for Listing by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民國 109 年 03 月 30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2 條
第一上市公司增資發行與原上市股票同種類新股申報上市,承辦人員應確
認其所申報及上傳之相關文件齊全後,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
準用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公告其上市。
承辦人員檢查上市公司依規定檢送之各項書件齊全後,即填製新股上市初
審表,查核公司有無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十二第二
、四項與營業細則第五十三條之四規定之適用,於簽准後簽訂上市契約,
通知公司據以辦理公開銷售事宜,並將上市契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俟公
司發行之特別股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十二所訂
發行總額、公開銷售規定及股權分散標準後,公告上市。
第 4-3 條
第一上市公司發行分離型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者,應於案經主管機關申報生
效後,向本公司申請該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上市,經理部門應檢查其所送之
申請書件齊全,並簽訂上市契約後,通知公司據以辦理後續公開銷售及上
市掛牌等事宜,並將上市契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